区筹公租房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一)户籍地在黄浦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1、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工作地在黄浦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1、单位注册地或工作也在本区内职工;
2、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三)工作地在黄浦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单位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在本区内员工;
2、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四)工作单位办公地承租在黄浦区内
1、单位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在本区内员工;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3、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 积核
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入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定方式: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 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仅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注意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由于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也有一定差异,请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黄浦公租房受理点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路58号。
受理窗口电话:64186357。
注:信息来自上海黄浦公租房微信公众号。